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协议并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但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出资的问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出资方式,所以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1、货币。股东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出资,没有比例的限制。但是需注意的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得货币出资后取得的股权,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实物。实物具体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等,以实物出资要求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如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定公司能或不能善意取得该出资,这样也是起到了鼓励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3、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据先行法律的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必须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股权。股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即出资人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权设立公司。但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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