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隐名股东存在哪些法律疑虑
关于隐名股东存在的法律疑虑如下:
1.代持协议约定不完善的,可能会影响其主张相关权利;
2.因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未记载其姓名,在主张股权时,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3.隐名股东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二、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协议的区别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区别是显名股东未实际出资,而隐名股东实际出资;显名股东进行了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具备股东资格,而隐名股东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三、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有什么后果
隐名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两方承担赔偿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借口要求显名股东先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亦不能借口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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