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我国各级法院现有的少年法庭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首先,从目前少年法庭的机构形式看,多数法院是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合议庭。由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少年合议庭的法官往往还要审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使少年审判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或流与形式,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其次是由于受机构编制的限制,一些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撤消了,使少年法庭工作出现了滑坡。三是一些法院领导对少年法庭工作重视不够,使其显得可有可无。四是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调动频繁,稳定性差,很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同时,当前的少年法庭仅局限于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对侵犯少年合法权益的各种民事行为无法进行制裁,不利于全面地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已成为时代之必需。
从国际上来看,虽然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将未成年人的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予以区分。可以说,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潮流。况且,我国十多年来的少年审判实践已为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1年3月24日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少年法院即为特殊法院,只需经最高法院批准即可设立。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差异很大,大城市少年犯罪较农村数量集中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大城市设立少年法院,中小城市可视情况设立,农村及边远地区可仍将少年审判放置地区法院。当然,少年法院宜按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受理一审涉少年案件,在二审法院内设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庭,负责二审。特殊案件须对犯罪少年处无期徒刑或对侵害少年的被告人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移送中级法院一审。
委员建议:设立少年法院管辖少年案件
周X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总结2014年工作时说,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完善圆桌审判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万人。继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对此,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XX委员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社会工程,建议将少年司法制度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发挥法制教育、矫正治疗、回访帮教、综合治理等多方作用。
段周强说: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同时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也易发多发。教育的缺失、家庭的失和、社会的失管等,都是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
段XX建议建立少年法院,施行专门管辖。少年法院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开展审判延伸,设置社会矫正等制度,以实现少年保护和少年责任的均衡。
段XX建议,少年法庭还应研究心理疏导规范运作程序、内容设置要求和如何科学运用以及遵循自愿和保密原则等问题,与有关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减少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受到的创伤。同时,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心理疏导工作范畴,及时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此外,还要完善庭前调查制度。段XX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庭前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但是法律对庭前调查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满足的条件也没有规定。但事实上,庭前调查对于未成年人的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完善这项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性格特点等进行多方面调查,客观反映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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