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致他人自杀是否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导致被害人自杀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1、因强奸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
2、因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因拐卖妇女、儿童而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自杀;
4、因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6、因暴力取证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7、因报复陷害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8、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学说,蒙骗、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自杀、自伤行为的;
9、因虐待被监管人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0、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1、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2、因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3、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4、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的;
15、因虐待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16、因侮辱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17、因诽谤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18、因遗弃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凶手自杀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凶手自杀死了之后,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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