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子女分户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在协议分户后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3、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承包地分割协议书,没有异议即可分别予以确权登记。
4、确权证书原则上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出嫁女和入赘女婿可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或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娘家没意见,出嫁女也可在娘家确权。
5、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7、同一村民小组承包农户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若双方没有异议,按实确权登记,若双方有争议的,按原二轮承包归属的面积和四至予以确权。
8、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9、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10、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1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
12、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13、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14、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15、生产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16、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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