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物业没有权利出租人防车位给业主使用。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没有效。人防车位是属于人防设施,即人民防空的一部分,所有权不是属于物业的,也不是属于小区业主,没有产权自然也就不能买卖,不能买卖则签订的转让协议也就是无效的。该转让协议无效,则受益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为国家,和平时期的占有、使用、收益及管理权归投资者所有。如果开发商与购买者签订的是人防车位所有权买卖合同,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又有违反国家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嫌疑,该类合同是无效合同,已为主流裁判观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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