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出撤销诉讼符合下列条件:
1、因为不能归咎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
2、第三人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可以参加诉讼而不参加诉讼的,不得提起撤销诉讼;
3、有证据证明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所谓第三人撤销诉讼,是指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间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案件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一定要找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这样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为自己争取其他的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要把握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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