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基数进出口许可证的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相关平台填写申报内容并递交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校核。
3、审批。资料填写正确、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核准通过。
4、办结。审批通过当场出具备案登记表。
5、送达。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前往政务服务中心或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20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09-12-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联合公告〔2009〕120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2-31
【生效日期】2010-1-1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关于公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废止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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