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违约责任救济方式有哪些
1.一般违约责任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担保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2.这些方式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二、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1.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3.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及调整机制,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并允许在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进行适当调整。
三、特定履约形式救济
除了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特定的履约形式救济方式。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
当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此外,担保责任也是一种常见的特定履约形式救济方式。
2.根据《民法典》规定:
(1)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留置等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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