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可以申请诉前保全吗
时间:2023-03-01 09:32:55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合同保全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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