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次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同意套牌的,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拼装车报废车的,车辆所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的,车辆生产者、销售商、所有人、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替代责任的情形:
1、在培训活动中发生的,驾驶培训单位(驾校)承担责任。
2、试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试乘服务者一般是汽车销售商,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有责任主体,但不一定有赔偿责任,在上述承担责任的主体中,如果购买了交强险或商业险,赔偿责任在实体上的处理顺序是,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险公司赔---如果还不足赔偿的由侵权人(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没有购买保险,赔偿责任顺序是:先由侵权人(被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双方过错比例赔偿,并且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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