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1、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2、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
3、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4、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5、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二、法律文书公开
1、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2、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4、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采取符号替代等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匿名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要求公开本人姓名,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承办人核实、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不做相应的匿名处理。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要屏蔽的信息的;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6、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7、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做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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