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若有一方家长为其子女购置了不动产且将所有权记于出资人子女的名下,人们通常会认为这只是对于自身子女的单向赠送,因此这类不动产应该被鉴定成是夫妻中的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而婚后,假如夫妻其中一方是用他/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来购房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视作该人的私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事件并涉及到房屋按揭贷款方面的事宜时,就要深入考量这套房产究竟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呢?还是仅仅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一套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
那么离婚之时,这套房产的按揭贷款理应也被归入房产所有者的个人财产之内;
但若是这套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离婚时,这套房产的按揭贷款则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份责任。
由于在法律法规上,任何房子都只可能由一方最终获得产权,所以若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获得房产的那位一方也应针对没有得到房产的那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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