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本院或者本院移送的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向本院或者本院移送的本院提出的反对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案件>P>>管辖权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第一,不存在再审的问题:(P/P>P>P(1):当事人一方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在期限内提出,法院不予考虑。(2)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然后在裁决前表示接受被起诉,则应视为自愿放弃该异议。当事人在审理>后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考虑;无投诉
(3)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管辖权提出上诉后,法院对本案的实质性审理不受影响。(1)本院对本案的实质性审理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连同判决书一起提出上诉的,经复核,本院认定管辖权错误,但判决正确的,不应当再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经复核,裁定、判决有错误的,经再审、提审,撤销原判决、裁定,在下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尚未作出判决前,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上级法院发现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可以自行裁定撤销错误的裁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规定》增加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管辖权错误的案件。参见法律的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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