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有: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应在生活和物质上相互帮助和支持。当夫妻一方失去工作能力时,另一方有义务支持和照顾对方的生活;
2、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照顾或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配偶一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另一方有权利义务担任法定监护人。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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