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罪的危害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集资诈骗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员多,金额大,损失一般难以挽回,案件一旦发生,处置及善后工作难度较大,严重影响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作为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集资诈骗罪以其涉案金额多,牵连人数广,而越来越为社会重视。从法律的角度看,规范其构成要件,区分集资诈骗与一般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经济下行,银根缩紧的时期,准确打击集资诈骗,同时防止将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一般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刑法视野也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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