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权有限,所以不能出售。具体原因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态上二者是按份共有关系,各自占有的份额依合同约定。在权利具体分配上,由单位和个人两个主体共同行使一个完整的物权,房屋对外是一个产权,对内由单位掌握房屋产籍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购房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一、有限产权房拆迁时补偿标准
有限产权房屋拆迁时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所有权不完整,根据购买时价格标准的不同,也有不同的补偿安置。
1、市场价购买的单位公房
市场价即住宅市场的行市价或牌价价格。《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即职工有占有、使用权及有限的处分权,该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全部属于职工。
2、成本价购买的公房
以成本购买的住房,购房者享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基本相同的权利。所受的限制就是:一般应在住用5年后方可上市流通,如果进入市场,应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含土地收益后,收入才能归个人所有。其拆迁补偿安置也参照一般商品房的规定。若职工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则继续享有有限产权;若是货币补偿,则职工在购房已满五年的情况下可享有全部的补偿安置权,未满五年则需与单位按份共有房屋补偿与购房成本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单位若没有主张权利,则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3、标准价购买的房屋
所谓标准价是指目前按照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售房确实存在困难的市(县),依据市(县)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售房价格。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由购房人和原售房单位共同所有。职工与原产权单位的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在房屋处分权和收益权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拆迁补偿时,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职工需要与单位按份共有房屋补偿与当时购房价格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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