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和猥琐罪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6-02 17:25:11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强制猥亵罪

一、概念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猥亵”指奸淫行为以外一切满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色欲行为。某些违反自然的变态性交行为,如兽奸、鸡奸,或同性间的性交行为等,也可构成猥亵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制猥亵的故意。

二、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或他人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具有违背妇女或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或他人意志,即未经妇女或他人真实同意。如果妇女或他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罪。妇女或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或他人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或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或他人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或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或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或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或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或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或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或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或他人、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或他人"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所谓猥亵妇女或他人,是指对妇女或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或他人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或他人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或他人:向妇女或他人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或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或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或他人,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或他人的行为与猥亵妇女或他人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或他人,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或他人,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或他人声誉;猥亵妇女或他人,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或他人无此限制。

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罪。

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他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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