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的达成,我国离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门越来越近。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成员方之间的谈判,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为了实现这个宗旨,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并且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将对国际贸易的干预、限制和妨碍减少到合理和最低的程度,目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建立一个能够发挥市场机制的国际贸易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和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的竞争秩序。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我国的一些法律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最大。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为了入世,我国首先应当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这不仅要求我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原则大幅度降低对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而且还应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减少非关税壁垒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对各种进口商品的配额限制和许可证限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公正的和透明度较高的外贸管理体制。否则,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就可能遭遇其他国家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而提起的各种诉讼。
外商投资法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中关于投资行为的规范将对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对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影响最大。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外商投资和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长期禁止或者限制外商在服务领域进行投资。这种保护性的做法不仅导致我国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行业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社会福利,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服务行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在这些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不合理限制还表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限制。例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者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出口产品或者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或者要求它们实现外汇收支平衡等,这些都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从而应当予以废除或者修改。当然,我们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不是绝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对外国资本实行全面和绝对的国民待遇。然而,我们对外商投资的任何限制或者禁止,应当通过《外资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透明度,使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的后果有可预见性。
企业法
要使外商投资取得国民待遇,这就要求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以及外资和内资的混合企业在企业的设立方面适用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当前不仅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差别,而且内资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私营企业之间的差别。特别是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严重的行政干预色彩。我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之所以不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没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不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使各类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我国应当不考虑企业的所有制以及它们是内资或者外资,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制度。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始与投资者的责任形态接轨。一个企业按照什么样的法律形式进行组织,这不仅涉及企业自主权的问题,从而是一个公司法或商法的问题;而且还涉及进入市场的资格问题,从而也是一个经济法问题。例如,出于保护大众利益的需要,某些行业如金融业和保险业,国家只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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