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构成侵占罪既遂?
时间:2023-03-26 09:21:16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下情况构成侵占罪既遂:

1、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2、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3、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一、侵占罪归派出所管还是法院受理

一般侵占罪既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客观上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院直接受理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根据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涉嫌构成侵占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二、非法侵占罪怎样认定

我国没有非法侵占罪,只有侵占罪,认定该罪时按下列标准认定: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顺手牵羊是否算盗窃

顺手牵羊算盗窃。

如果是对方的遗忘物品,埋藏物而顺手牵羊,拒不归还的涉嫌侵占罪,如果是对方合法占有的物品顺手牵羊的,涉嫌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盗窃,人们往往会想到这一系列的场景,寻找目标制定方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找人放风、秘密窃取,这只是盗窃一般的犯罪手段和过程。在有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没有实施相关的手段,但也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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