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概念进行剖析:
首先,刑法中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前提是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故意的成立只需满足实质侵害。据此,具有形式违法性的认识非故意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且由于人认识的有限性,也无法强求成立故意犯罪需具备现实地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结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非故意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责任要件之一。
其次,需要解决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问题。
既然要解决是否能认识到违法性,逻辑上最先要解决的当然是认识对象问题。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为刑法的禁止规范与评价规范。确定了对象下面就是如果错误的认识了此对象即发生违法性错误类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禁止)的情形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了,理论上称为禁止的错误。这都是对法律本身的评价发生了误差,其中我还未解决的问题是违法性错误中涵摄的错误与事实的错误中规范的事实错误如何界定界限的问题,需进一步请教学习。
事实的错误也是很关键阻却故意的概念,需与违法性错误区分,包括:客观构成要件该当**实﹑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前提的事实及法律的事实的错误。
最后要解决的是违法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1)行为人需要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2)行为人有对其行为法的性质进行考量的契机。1)法状况产生疑问时;2)知道自己要在法特别归制领域活动时,有特别的知法要求;3)知道行为侵害个人社会利益时。这些行为是使违法性认识错误具有回避可能性的。
(3)具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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