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哪些规定需要遵守
律师会见下列规定需要遵守: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二、律师看守所见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看守所会见时间多长
律师看守所会见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每个月可以会见一至二次,且每次会见的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时,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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