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刑事侦查中的询问笔录能否复印作为民事证据吗
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来使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不属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记录,虽然笔录上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但是该陈述是对侦查机关的陈述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陈述,因此其陈述对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
二、哪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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