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
在我市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在营业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簿落户,也可在营业所在地的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
二、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填制《入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4、单位《集体户口本或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
三、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存档);
2、《申请入户审批表(存档);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存档);
4、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5、投靠亲友的《居民户口簿(落户亲友处需提供)(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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