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有下列程序: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纠纷;
2、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调解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未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共有房屋租赁纠纷的处理
对于共有物如何进行利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应按照共有的原则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共有房屋的出租,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有些地方立法作出类似规定,如《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租。出租共有房屋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此为关于共有物的古老规则。在现代社会,已日显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1.对于共有物的处分行为一般应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这在实践中是极为困难的,部分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就不能处分共有物,不免会影响共有物的有效利用,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传统民法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在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上,采用多数决原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1)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我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草案时,也有此意见。
2.出租行为是利用行为,一般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对房屋没有太大的损害。而现在民法大多提倡物尽其用,仅因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而影响房屋的利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房屋的租赁只要征得大多数共有人同意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则采取人数的多数决方式;如果是按份共有,则采取人数以及面积的多数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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