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方身份的确认及需要提供的文件
1.私产(个人)需要提供:
(1)产权证及产权证上姓名一致的委托人身份证明.
(2)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或部分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3)该委托人是否也是受托人;如果也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委托文件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人不在中国大陆的几种特殊情况:a.委托人在国外的,委托书应是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住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b.如果委托人是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委托书经我国司法部认可的当地律师公证后,到中国法律(香港、澳门)服务有限公司盖转地专用章;c.如委托人是台湾地区,则在台湾地区对委托书公证后,经台湾海基会转大陆海协会,由海协会转大陆公证人员协会,再转相应的交易管理部门;d.注意委托书中是否有委托权。
(4)注意委托书中委托的标的、委托的权限及方式,有否转委托权,委托期限。
(5)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产(单位)需要提供:
(1)产权证。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请示及批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或公司董事会同意出售的文件。
(4)出售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法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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