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的经济控制。
根据《民法典》第1055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社会活动的自由。
举例来讲,如果丈夫严格限制妻子花钱,无异于限制了妻子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长此以往会对妻子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造成巨大的压力。
所以从理论上讲,经济控制也属于家暴。
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取证难度比较高,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家暴的行为的存在。
(二)以爱之名的情感操控。
夫妻之间、家人之间经常会听到“只有我是真心对你好”“只有我能受得了你”“我对你太失望了”“我这么做还不是为了你”等言语,要知道语言是带有能量的,如果对方经常贬低你,让你陷入一种自责、自卑的情绪,长此以往,便会操控你的情感。
有些朋友感到困惑,说几句话就是家暴了,会不会太玻璃心。
注意,像殴打、辱骂等行为只是家暴的表现形式,家暴的本质在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
离婚案件中,夫妻受到精神控制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有时甚至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
(三)性暴力。
在婚姻关系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是最常见的性暴力。
与身体暴力、精神控制、经济控制一样,性暴力也是控制当事人的手段,并且通常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结合在一起,以摧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满足施暴者的控制欲望。
性暴力对配偶的伤害巨大,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一、家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按照受害者类型划分,可分为:亲密伴侣暴力、儿童暴力、老年人暴力。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全面性教育中也涉及有关家庭暴力的教学内容与目标,以便学习者掌握识别和应对家庭暴力的相关举措,减少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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