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主持人北京求学殒命高校房东遭巨额索赔
时间:2023-06-27 16:31:54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法院网讯由于自己的女儿在传媒大学培训期间,在租住的房间内煤气中毒死亡,近日,辽宁东港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小艺(化名)的父母将中国传媒大学和珠江绿洲某房屋的业主王某及转租人孟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等38万余元,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原告张某的父母起诉称,小艺(化名)是原告唯一的女儿。小艺从小喜欢文艺,尽管原告下岗,家庭也比较清贫,但却是几十年如一日,倾其所有在钢琴、舞蹈等方面对女儿进行专业培养。自幼良好的训练使小艺在钢琴、舞蹈、演讲比赛中多次获奖,并成为东港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在东港当地已小有名气。

2006年11月3日,小艺根据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的《招生简章》进入该校参加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培训班学习,向该校交纳学费2700元,并根据学校安排入住珠江绿洲某房间,交纳房租700元。2006年11月12日中午,小艺在租住的房间被发现死亡。后经《尸体检验报告书》结果证实:小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公安局调查,王某系珠江绿洲该房屋的房主,其将该房屋出租给孟某,孟某又将床位或房间分租。因厨房的燃气热水器管道接口脱落,小艺于11月10日晚回房间休息,12日中午被发现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中国传媒大学安排小艺在校外居住,却未能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且在小艺中毒后多日昏迷在出租房中未到学校上课时,没有与家长或有关部门联系,从而错过了抢救时机,直接导致小艺死亡后果的发生;王某与孟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致使承租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小艺的死亡已经致使原告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甚至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误工费、餐费等共计68.69万余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书

某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威检刑诉〔2015〕10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某村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6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铲车在邢台市政公司位于威县洺州镇白伏村北修路工地上施工完毕后,放回车辆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睡在地上看车的伊某某轧死。

2015年6月14日,邢台市政公司一次性赔偿尹某某近亲属3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5年10月27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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