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做明确规定,有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同一地区仅隔一条街的两个不同的项目补偿标准相差悬殊情况是很正常,这是因为具体项目不同,所以补偿政策不同导致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该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而为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和公开,被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评估方式产生。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直接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直接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相应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而撤销。
所以房屋拆迁时,需结合拆迁政策,并通过合法评估的方式,得出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
一、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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