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向冲突的条例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n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n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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