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中的受害者亲属往往无法获取失主身份的详细信息。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主要原因在于案件的调查与审判阶段,涉及到的信息往往需要严密地加以保护,否则随意泄露便极有可能干扰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同时也会给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甚至潜在的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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