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首先,公房不属于遗产。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因此,当事人要求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公房的租赁权亦不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可以取得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生的。
由此可知,普通房屋租赁权在我国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房租赁权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权,出租人是国家,承租人死亡后租赁权的归属,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他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转移,但不是继承。
二、离婚时哪方可以主张公房承租权
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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