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诚信原则;(五)高效便民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关系复杂多变;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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