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同价就是施工方中标时与招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中标价,单位是万元。开发商不能合理解释相关证件不符,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没有施工许可证,建筑施...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询问公司资格准则如下: (一)公司给钱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给钱人总人数的60%,且其给钱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约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每月提出已完成工程的月报,结合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结算工程价款的方法。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根据正确的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阶段,按阶段结算工程价格。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分为几个施工进度阶段,根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计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金额。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阶段完成后,计算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提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期限在一年以内,或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一年以内l如果低于00万元,可以实行每月或分阶段预付工程价款,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较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的经常性、广泛性和深入性还不够,少数经营者法律意识仍比较薄弱,采取欺诈、不平等交易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仍然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有时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不知向谁投诉,不知如何投诉。部分消费者证据保护意识薄弱,举证能力较差。 二、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好。相关职能部门在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整体联动和协调配合不够,没有完全形成工作合力。少数消委会理事单位履职未完全到位,明知自己是消委会成员,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但由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认识不够完全统一,工作不够完全协调,有时存在相互推诿、相互脱节的问题。 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商场、超市、门店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部分商场、酒店、宾馆仍张贴有“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包房实行最低消费”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告示;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通信行业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接到窃取话费的莫明电话等,消费者意见较大;出租车行业宰客、甩客、拒载、强行打组合、禁而不止。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参考。
和其它纠纷一样,工程造价纠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一是协商。根据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发生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自行协商解决,不受时间、地点、法定程序的限制,可以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友谊。二是调解。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进行调解。如果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信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仲裁。如果双方不愿意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和调解失败,只能通过仲裁和诉讼进行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四是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395人已浏览
2,8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