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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即“谁...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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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特定情形下需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工资纠纷中,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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