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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回上诉的性质有哪些可以撤回吗

2022-06-22
依照刑事撤回上诉的性质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撤回上诉、抗诉),原一审人民法院能否不经作出准予撤回上诉、抗诉裁定的原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而径自启动再审程序?对此,有意见认为,原二审人民法院准予撤回上诉、抗诉,是基于请求救济一方的诉讼行为作出的一种程序性裁定,该裁定不同于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的裁定,因此,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判决仍是第一审判决,故原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换言之,准予撤回上诉、抗诉的裁定,所表示的是第二审程序不进行了,不进行的静止状态也就是该程序终结了,第一审判决因而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第一审判决被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时,对该生效判决进行再审则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不同意见则认为,对于原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原一审人民法院行使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应当由原二审人民法院授予,而不能径自启动再审程序。两种观点各有其理,但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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