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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
户籍制度,即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户籍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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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日期是指填写户籍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户籍民警:一、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做好申报户口材料的复核工作,教育群众遵守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政策,了解、掌握人口变动情况,熟悉责任区户口基本情况。二、管理重点人口,根据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对责任区内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及时发现,落实管理措施,预防、控制违法犯罪活动。三、管理暂住人口,做到来有登记,走有注销。四、做好各项登记和报表,管理使用好户口材料和户口专用章,按时完成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工作。五、通过户口管理,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做人民的好公仆。六、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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