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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禁毒法》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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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24小时内。《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当前居住地的派出所。被决定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地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分为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吸毒者先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3到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之后转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现在的状况是,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没有明确规定吸毒者家属的知情权,而司法行政机关有一个2013年《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规定,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5日内发出。也就是说,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不通知家人。但是在2011年《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通话。 第二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也就是说,戒毒人员仍然可以在入所之后与亲友建立沟通联系,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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