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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3]148号颁布时间:2003.08.18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65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的采暖费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
国家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需要可来电详谈。 3、如果供暖不达标,向收取你采暖费的部门主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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