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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
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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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婚姻法》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想要结婚的话必须是心甘情愿的,双方自己决定的,而不是别人威胁,逼迫的。而且对双方结婚的年龄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的必须达到20周岁,迟结婚迟生孩子也是国家提倡的。如果经过医院检查身体有病不允许结婚或者是与自己流着同样的血液,血缘上和自己都来源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些情况法律上是不允许两人结婚的。由此可见不够法律要求的年龄就结婚;双方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血缘关系结婚;自身有病不允许结婚却隐瞒对方病情而结婚;已经结了婚还没离婚就又和其他人结婚,这些情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属于无效的婚姻。如果有一方在另一方的恐吓,威胁,逼迫下与对方结婚的,受害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起诉,要求取消该婚姻,被逼迫的婚姻本来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可见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请求撤销的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还有的人拿着假身份证与对方结婚,欺骗对方这也是无效的。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就是两人都是单身,而且都满足结婚的要求,但是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双方当事人这种不领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补办结婚证件,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是非法同居,双方必须解除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了结婚的条件,人民法院以事实婚姻来受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来以后,双方当事人满足结婚条件的情况下,此时往往需要双方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对此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去民政局登记,法院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无效婚姻,法院是不接收的,因为这种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已经是不存在的婚姻关系。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有说明,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立案受理的。除非双方有一方或者两人都不是单身就居住在一起,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领取结婚证,但自己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虚报一个年龄来骗领结婚证,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理无效婚姻时两人的年龄已经够了结婚年龄,我觉得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应该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来处理。
重婚的可以通过原有婚姻离婚,然后与现任再结婚的方式转化为有效。有疾病的可以通过治愈疾病从而转化为有效,当然现阶段技术无法治愈的也是没法转化的。可以等到结婚年龄重新办理登记。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法转换。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以知道,对于无效婚姻,是不能变成有效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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