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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以下区别: 1、不同的条件。无效婚姻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事实婚姻因双方符合上述条件而未登记...
1、男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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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婚姻法》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想要结婚的话必须是心甘情愿的,双方自己决定的,而不是别人威胁,逼迫的。而且对双方结婚的年龄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的必须达到20周岁,迟结婚迟生孩子也是国家提倡的。如果经过医院检查身体有病不允许结婚或者是与自己流着同样的血液,血缘上和自己都来源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些情况法律上是不允许两人结婚的。由此可见不够法律要求的年龄就结婚;双方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血缘关系结婚;自身有病不允许结婚却隐瞒对方病情而结婚;已经结了婚还没离婚就又和其他人结婚,这些情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属于无效的婚姻。如果有一方在另一方的恐吓,威胁,逼迫下与对方结婚的,受害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起诉,要求取消该婚姻,被逼迫的婚姻本来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可见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请求撤销的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还有的人拿着假身份证与对方结婚,欺骗对方这也是无效的。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就是两人都是单身,而且都满足结婚的要求,但是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双方当事人这种不领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补办结婚证件,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是非法同居,双方必须解除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所以双方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了结婚的条件,人民法院以事实婚姻来受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来以后,双方当事人满足结婚条件的情况下,此时往往需要双方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对此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去民政局登记,法院按非法同居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无效婚姻,法院是不接收的,因为这种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已经是不存在的婚姻关系。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有说明,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立案受理的。除非双方有一方或者两人都不是单身就居住在一起,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领取结婚证,但自己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虚报一个年龄来骗领结婚证,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理无效婚姻时两人的年龄已经够了结婚年龄,我觉得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应该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来处理。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 1、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不是事实婚姻,虽然他们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可能还哺育了子女。 2、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
二者区别如下: 1.对于事实婚姻国家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对于合法婚姻,不论什么时候缔结婚姻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2.含义不同。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的同居,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合法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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