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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全部条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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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合法产生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显得异常重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次补充,也可以单独选举。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水平、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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