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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是指护理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情形,此种情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雇佣护工的,也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即类推为同行业劳动报酬。 其次,使用护理人员及护理人员的人数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原则为1人,如果受伤人员聘请了2个或2个以上的护理人员,在计算护理费赔偿额时只计算1个人的,其他人的护理费由受伤人员自己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2人以上。未住院治疗或者残疾者生活不能自理,经征询医疗部门或者伤残鉴定部门的意见确实需要护理的,也应予赔偿。 最后,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时起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20年期限的,其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大多数人都知道,人身损害划分为一至十个。如果在一起事故当中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该如何计算伤残等级呢?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总额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责任系数是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分别为,一级:100%;二级:90%;以此类推;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二级为10%,三级为9%,以此类推。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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