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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口,办理户口登记,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受理...
关于新生儿户口问题: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应持的证件、证明: (1)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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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籍就读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第二十一条转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办(理)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只要市区的对口学校愿意接收当事人的子女转学籍就读的,就是可以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第二十一条转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新生儿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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