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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除三种情况之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必...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因赠与、继承等无偿原因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免征营业税,而且由于转让方无所得,当然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为了打击买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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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无偿赠与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当事人双方不交个人所得税。 2、房屋无偿赠与给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当事人双方不交个人所得税。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的,当事人双方不交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除上述三类人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将房产无偿赠送给直系亲属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免征,印花税和契税需要按评估价交纳,但如果是夫妻之间产权变更契税也不需要交纳。个人将房产无偿赠送给非直系亲属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及印花税都需要按规定交纳。
具体看情况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或者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7号)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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