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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夫妻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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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对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明确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清偿。 但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的问题,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里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适用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约定进行举证,而不是由第三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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