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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债务人能够以之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财产,原则上只限于债务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实质是债务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是指,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法院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具体包括出资人欠缴的出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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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1、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 2、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财产范围: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还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根据新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类:1、受理破产案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债务人应当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从破产宣告到破产程序结束,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这是有可能获得财产的。在破产案件受理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也可能产生收入,该财产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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