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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
1、法院收到申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2、企业和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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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指自己的公司在运营不下去的之后去申请的破产。重整申请是指在破产之后有想要再次起也的申请。所以两者是不可以相互混淆,也不能说谁包含了谁。 也叫申请重整,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请求。申请重整是有时间限定的,即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且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申请是获得重整的关键一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改质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债务人或出资额超过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的出资人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重组申请权人应包括1、债务人2、债权人3、出资者(股东)4、破产管理者5、公共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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