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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应当进行: 1、他人有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等行为,容易造成混淆的,由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的决定;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我国,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同普通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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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获得法律保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法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对一般的商标来说,注册的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是例外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和使用。那么,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是如何保护的呢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法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此情况下,如果持续性使用驰名商标,将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相应侵权民事责任。 2.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保护法律风险与防范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的识别功能,使其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可将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将更有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带来的商业利益。但是,实践中,大多数驰名商标权利人对通过域名保护驰名商标并未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大量的驰名商标被恶意注册为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因此,法律在互联网上对驰名商标给予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禁止为商业目的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使用。通过对很多案例的总结可以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被告对其注册的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企业不应忽视驰名商标在网络领域的保护。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驰名商标注册,以及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企业产品名称、广告标语等及时注册为域名,这样,他人就无法获得同样内容的域名注册。至于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对于他人为商业目的恶意将本企业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违法行为,企业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此时,驰名商标成为申请注销侵权域名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广泛使用而广而周知,一般驰给予注册,如“青岛”啤酒、可口可乐,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赋予了驰名商标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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