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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事实。终止法律规定的原因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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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所以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是不具有随时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的。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认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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